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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

发布时间:2015-05-28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社会法官促和谐 妥处民间借贷案

  公众全民讯(吉国民)2015年5月27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申请人吴某(化名)归还申请人杨某(化名)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申请人吴某的丈夫曾在2014年4月以跑运输缺少资金为由向申请人杨某借款20000元并开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年息为12%。2015年2月,吴某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作为死者家属的吴某领到了8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2015年4月,杨某找到吴某,要求其归还吴某丈夫生前所借的20000元借款,但是吴某以其丈夫死后未留下遗产,自己也未继承任何遗产为由,拒绝承担该笔债务。申请人杨某遂以死亡赔偿金属于吴某丈夫遗产为由,将吴某告上了杨集乡社会法庭。

  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社会法官赵志祥考虑到这起借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对双当事人耐心释法。通过社会法官的释法明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认识到,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吴某的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经营运输,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吴某对该笔借款应当予以偿还。最后在社会法官赵志祥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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