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案例解析:妻子没有生育能力不是离婚理由

发布时间:2015-03-11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妻子没生育能力不是离婚理由

  作者:赵全能

  原告金德武诉称:我与被告蔡某于2001年经媒人介绍认识,2003年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结婚已经9年了,但被告一直未生育孩子,而且被告脾气娇蛮,经常辱骂于我,经常对我恶语伤害,也不尊重公婆,我实在无法忍便于2012年8月离家外出打工,现分居已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其妻子不会生育非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理由,至于争吵乃家庭琐事所致,且分居也未满两年,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理由,依法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调解无效准许离婚的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本案原告述称的理由及事实明显不符合上述内容,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