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欲离婚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8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中国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8年,吴青与吴震(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自由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2010生育一男孩,结婚初期夫妻两人感情较好。之后,由于吴震外出工作,造成两人实际上分居的情况,吴震未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加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一些隔阂,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吴青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调解,未成,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吴青与被告吴震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了小孩。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原告及小孩的关心不够,尤其是在原告工作单位的变动后,原、被告互相沟通的机会更少,误解增多。庭审中原告诉称与被告分居已有二年,但被告辩称,近年里原、被告虽然在不同城市中分开生活,但为小孩的抚养也常有来往,尽过夫妻家庭义务。庭审中被告诚心希望原告能看在小孩及多年的夫妻感情份上,给被告一次与原告和好共筑美好家庭的机会。只要原、被告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被告主动与原告多加沟通,多体谅原告,多关心小孩的生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关系,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中国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