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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30  来源:法制网  字体大小[ ]

  民主的本意是指少数服从多数,并且尊重少数。民主在国家层面,作为一种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以多数人决定,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民主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一人一票;另一种是间接民主,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一人一票的民主形式,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国家事务太多,如果所有国家事务都要一人一票来决定,在“小国寡民”的国家可能行得通,但在大多数国家肯定是行不通的,于是代议制应运而生,即由公民选出代表、代表受公民委托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由于各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民主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便有了自己的发展阶段和特色。同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采用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英国则是议会至上的君主立宪制;法国是总统制,又设行政法院和宪法监督委员会。同是西方国家,政体为何会如此不同,原因就是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民主的表现形式自然也不相同。
 
  作为国家政体的民主制度,要有效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制度、程序规则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程序规则的认可和接受。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整个社会至少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社会成员具有根本利益的共识。没有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没有对这种利益的社会共识,民主运作将难以顺利进行。二是全社会具有崇尚法律的意识。一个社会如果崇尚法律,即使民众对立、观点相左,也不至于发展到混乱,大家可以循着法律的轨道来表达诉求,人们可以通过不断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培养出社会能够接受的最起码的共同利益和共识,从而为民主的运作创造条件。三是国家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关。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面对与民主精神相悖的违法行为,甚至是暴力犯罪行为,军队、警察、法庭这些本应当维护秩序与反民主的非法暴力手段相对抗的合法的国家暴力机器,却囿于各种原因和托辞,对动乱和违法采取观望态度,有意无意间在姑息养奸,等于放纵、鼓励反民主的暴力分子的恣睢行为。法之不法,国何为国。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关和有力的执法行为,民主的正常运作是得不到保障的。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制度,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选择。不顾国情,生搬硬套,结果只能是水土不服。
 
  我国从1911年推翻帝制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什么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都试过了,结果都行不通。最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周折、曲折、挫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大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并先后以四个宪法修正案实现国家制度的与时俱进;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开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已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有序更替;制定了健全的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民主政治步入正轨。
 
  当然,我们要看到,集中体现我国民主政治的人大制度的现实,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如选举方面,法律规定的差额选举在有的地方执行得并不好。在监督方面,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都没有完全到位。在人大制度的与时俱进、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方面做得还不够。所有这些,都需要不断努力研究探索和实践,把人大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我们有条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好中国的民主政治。
 
  一是全体中国人民有一个伟大的共识,这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这个共识的核心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有能力、有力量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这一历史性的伟大使命,这不仅是历史的选择,而且是不争的事实。否则,没有共产党这一领导核心,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十几亿人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各种矛盾迭出,在这样的状况下,搞所谓的西方民主,肯定会乱象丛生,社会动荡,人民遭殃,国家分裂。我们千万要头脑清醒,不能盲目,以免陷入西方的民主陷阱。
 
  二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民主制度的正常运作。与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我们制定了许多有关民主政治的法律,如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还有直接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监督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民主要有法制的保障,没有法制的民主,必然是灾难,这已经被一些国家的事实所证明。中国有关民主政治运作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备的,但在实践中,现行法律有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中国从2000多年前直到近代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最早公布成文法的“铸刑鼎”,公布的是刑法。法律是君王治民的工具,即使是开明盛世也只是“慎刑”、“恤刑”,只是赏罚分明而已。所谓“立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就是封建“法制”的概括,没有平等自由协商的政治环境,更没有法治传统。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氛围,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下,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达到较高的法治水平,保证民主政治的运作。
 
  三是有有效的国家执法机关。中国国情决定了民主法制建设必然是任重道远,只能积极稳妥推进,依法进行。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影响多,民主法制传统少。在中国搞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执法机关对违法暴力行为要做好预防,果断出手,树立法律的权威。对于群众合法诉求,应当畅通解决渠道,降低解决成本,切实解决问题。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要全面宣传民主政治的原理,民主固然是人民当家作主,但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人人当家作主。拥有选举权,参加选举,选出代表,就是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就是当家作主的具体方式。同时,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要与时俱进,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党领导人民建设新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接受党员和人民的监督。只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带头依法办事,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一定能够搞好。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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