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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事关社会良心的“见义勇为”立法,难点究竟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见义勇为”事关社会良心 立法难点究竟在哪里?

  央视网(记者 江易易 王磊)“纵身一跃,却被命运撞得头破血流。在轮椅上度过青春,但你却固执地相信善良,丝毫不悔。今天你不能起身,但我们知道,你早已站立在所有人面前。”这是感动中国2013年度十大人物之一方俊明的颁奖词。从入河救人致残,到获得见义勇为认定,方俊明等了28年。

  由于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缺失,像方俊明一样“流血又流泪”的英雄还有很多。近年来,尽管各地相继出台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但全国性的立法依旧难产。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迟到28年

  1985年8月,28岁的武汉武昌车辆厂车工方俊明为救一个假装落水的顽童,跃入河中,造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直到2013年11月,方俊明终于获得了迟到28年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轮椅上的方俊明

轮椅上的方俊明

  方俊明救人当年,武汉市尚无见义勇为方面的奖励条例,被“救”男孩的家庭始终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致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确认。生活无法自理的方俊明从此陷入人生低谷,妻子也离他而去。父亲过世后,他的生活只能依靠年迈的母亲。

  2013年,一部话剧上演后,方俊明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应方俊明要求,武汉市通过收集材料,确认其当年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并颁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虽然荣誉迟到了28年,但方俊明没有对那次行动感到后悔。善良的他被评为“感动中国2013年度十大人物”之一。

  各地出台见义勇为优待法规

  像方俊明这样的人物在中国屡见不鲜,为褒奖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让英雄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优待,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物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抚恤补助政策。

  近20年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了,奖励措施可谓五花八门。

  以甘肃省为例,省政府在2013年年底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中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优待。凡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20分录取;获得市州、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10分录取。参加普通高考、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由省招委会当年申报教育部备案,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录。

  住房上,甘肃省的《意见》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符合所在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申请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时,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首先给予解决。就业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无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天津市在2013年规定,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天津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该市落户。

  对于奖金,各地也很不一致。北京市规定,对于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为20万元,市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也是20万元。

  辽宁省在2013年11月实施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表彰奖励的人民政府再颁发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颁发按照县级不低于15万元、设区的市不低于30万元、省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执行。累计奖励金额最高由过去的54万元增至120万元。

  全国性立法必不可少

  专家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从1995年首次举办立法研讨会算起,《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历经19载,至今仍未出台。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与36名委员联名提交过《关于尽快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提案》。2012年7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也把该条例列入了2012年的立法计划,2013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2014年可以出台。

  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导致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地方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此外,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不同做法;赔偿标准也不一,比如有的十万元,有的则仅为三五万元。另外,流动人口见义勇为者回到家乡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也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必须全国统一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曾表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认定机构上,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认定机构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或者专门设置机构,或者将认定职能设置在现有的某个部门中。在认定标准上,要开展一定的调研,根据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情节、事后损害情况等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庄建伟说。

“见义勇为”事关社会良心 立法难点究竟在哪里?

  见义勇为立法须破解三大难点

  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迟迟难以出台,与见义勇为立法的三大难点有关。

  第一个难点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什么是见义勇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便勇敢地做。”这是《辞海》中的解释。然而,这个定义很笼统,现实中对见义勇为进行认定绝非易事。以方俊明为例,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对象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人员”,而他是救假装落水的顽童,算见义勇为吗?再如,2010年12月4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自己家的摩托车,该贼随即弃车逃跑,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在与偷车贼搏斗中被刺身亡。事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但引发了争议:他拼命保护的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而是自己家的私产,算见义勇为吗?

  见义勇为的认定难还与财政承受力和法制原则有关。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如果对每一个见义勇为的公民都给予奖励,政府财政是无法承受的,但如果有选择地给予奖励,或者在法规之外由地方政府再制定严格的标准,缩小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又明显地违背了法制原则。

  第二个难点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和补助。见义勇为的认定只是第一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还有后续的赔偿、补助等问题。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时,就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比如,见义勇为者受伤后应该由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未能抓到肇事者,该如何补偿?由政府还是受益人补偿?如果由政府补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负担,应如何把握这个度?

  受益人是否有义务补偿见义勇为者?中国法院网近日刊登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李玉皎的文章“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之探析”,指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文章认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但作者同时强调,在现实情况下,由于侵害人的法律规避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一种后续保障机制来保障。

  第三个难点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程度。李玉皎表示,民众一般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但这是一种误解。把见义勇为当成传统美德,对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立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作用。既然是传统美德,那么是否应当无条件地提倡?是否应当期待见义勇为者不求回报?

  “见义勇为应该提倡,但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会付出较大的牺牲。”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水曾在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提出,提倡见义勇为不能走极端,过分渲染和夸大见义勇为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更不能号召手无寸铁的平民与手持武器的歹徒搏斗,从而忽略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和威慑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绝对不能在打击犯罪的问题上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从道义上讲,我们应提倡和赞美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和义举;而从法律角度上讲,我们则应理性地看待见义勇为的社会作用,并慎重地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指导和褒奖。”张律师说。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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