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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检方组织召开全国首例赔偿案件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2-08-07  来源:正义网  字体大小[ ]

  山西朔州市检察院对一起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山西朔州检方组织召开全国首例赔偿案件公开听证会。 

  正义网山西8月6日电(记者郭超美 通讯员张文平)8月3日上午,山西朔州市检察院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一起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04年7月6日晚,被害人张桂英在朔州市朔城区东关自己家中开了一个小旅馆,晚上在招揽客人时被杀害。经人检举,2008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伟因杀害张桂英被朔城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5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伟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朔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案件,遂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市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2010年9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伟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之后,李伟向赔偿义务机关朔城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朔城区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李伟曾经作过杀人供述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免责条款为由对李伟做出不予赔偿决定。李伟遂向朔州市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

  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应与赔偿,但鉴于该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赔偿与否意见分歧,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妥善化解矛盾,有效避免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要求,借鉴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程序,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为了确保案件听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朔州市院高度重视,从代表性、专业性、公正性的角度出发,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律师中各选聘了一名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社会影响及群众口碑好的代表为听证员,同时,选聘了一名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并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进行现场监督。8月3日上午,听证会在市检察院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发表意见。这一阶段分别由赔偿请求人、原赔偿案件承办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事实理由发表观点和意见。以利于听证会参加人明确各方的观点意见。第二阶段:出示证据。主要包括举证、质证、论证三个环节的内容。第一环节:依次由赔偿请求人、原赔偿案件承办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就自己主张的观点意见出示相关证据;第二环节是质证,对于出示的证据,听证员、出示证据的另外两方就证据内容、证明效力等问题进行发问质证和必要的辩论;第三环节是论证,举证、质证完毕后,赔偿请求人、原赔偿案件承办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概括阐述,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通过出示证据阶段,让听证员和参会人员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案件承办人所主张观点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有一个全面客观清楚的了解和把握。第三阶段:听证阶段。首先是听证员向赔偿复议申请人、原赔偿案件承办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就出示证件情况进行综合提问;其次是听证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三是休会评议,听证员离席对案件进行评议表决;四是听证员代表宣布评议意见。经评议表决一致认为,市检察院依法对李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正确,朔城区检察院不予赔偿决定错误,应与撤销。李伟的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四阶段:由赔偿复议申请人作最后陈述。最后,由人民监督员代表发表监督意见,认为公开听证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

  通过公开听证,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复议案件承办人就自己主张的观点意见经过充分示证、质证、论证,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得到了全面客观的反映,从而使听证员给出了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

  这次听证会高检院申诉厅正厅级检察员尹伊君,赔偿办副处长盛常红、省院申诉处和部分市院控申处长专程前来观摩指导,并在听证会后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对听证会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尹厅长在座谈会上对朔州市院成功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首例赔偿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的组织、程序、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朔州市院公开审查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发挥的模范示范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李伟赔偿案件在侦查、批捕环节所反映出问题。

检察新闻网摘编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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