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举案释法|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23-02-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小心把借条、欠条的原件丢失或者暂时找不到了,而留有复印件。如果发生纠纷进入诉讼,那么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大家一起来看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欠缺原件的书证复印件,其本身仍然是一种证据,只是需要补强的证据,即在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时,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其证明力虽然受到影响,但仍具有证据资格。

  (作者:张雨 王俐苹 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