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马某外出旅游在某酒店居住,因店内衣柜摆放不当,导致马某两岁的孩子不慎滑倒,致使右脚骨折。马某认为该酒店没有为顾客提供安全、无隐患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其滑倒并遭受损失,对此该店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酒店赔偿其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8000元。
酒店辩称,马某未尽到照管义务,所以酒店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酒店未尽到相应安全责任,对原告马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6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心语:
饭店对其店内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饭店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其更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从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或危险的发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进行合理清晰的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采取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是法律对公众安全的保护,但不意味着义务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其对负责场所内发生的损害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人对自身行为存在过错的,也会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居住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因其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应对马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马某忽视了对周围环境的观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6400元。
(作者:陶铸民 作者单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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