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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去逝引发的股权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已去逝)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2个女儿,即李某1、李某2。李某与前妻生育三子,即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张某名下分别有A公司73.97%、13.46%的股权。李某于2020年6月11日因病去世。张某、李某1、李某2起诉李某3、李某4、李某5,要求分割李某在A公司73.97%的股权,其中张某分得7/12,计43.15%,子女每人分得1/12,计6.16%。张某要求分割7/12的理由是,李某在A公司73.97%的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出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再由其与5个子女平均分割,故其应分得7/12。李某3、李某4、李某5认为,李某在A公司73.97%的股权由李某单独享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应先分一半,应由张某及5位子女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1/6股权。

  审理结果:

  法官根据《公司法》规定,确认李某名下73.97%的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能优先分割一半,其请求不应支持。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后,张某自愿撤回了起诉。

  释法明理: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兼具财产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本案中,张某、李某名下分别有A公司13.46%、73.97%的股权,应分别各自享有。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的收益与股权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由于李某名下73.97%的股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不能优先分割一半,其请求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作者:庞海花 作者单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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