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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特卖商品,商家需承担质量保障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例:

  胡先生喜欢喝冰镇啤酒。周末陪太太逛超市时,看见超市的某品牌啤酒在搞促销,便买了几罐。当晚拿回家时发现有3罐竟已经过期了。第二天去超市要求退货,可是超市工作人员看了一眼购物小票却说:“这买的是特价产品,超市不予退货。”胡先生觉得即使价格便宜,但是超市也不能拿这种过期产品蒙骗消费者。

  那么,超市对出售的特价商品是否付质量保障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我国《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品不得以促销为由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本案中,无论商品特卖与否,胡先生都享有退换货和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均应当履行退换货及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作者:曹茹 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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