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全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公安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全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公安机关侦办的10起典型涉枪涉爆案件

  1、山西襄汾“5·24”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2018年5月24日,襄汾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捣毁非法制造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雷管17124枚。经梳理,发现原材料来源和成品交易线索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

  2、内蒙古鄂尔多斯“1·08”网络制贩枪支弹药案。2018年1月8日,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抓获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贩卖的犯罪嫌疑人11名,查获各类枪支18支,气枪弹1千余发、猎枪弹35发、空弹壳23枚,制造发射用铅弹模具3套。经梳理,发现交易线索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

  3、辽宁大连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2018年3月15日,大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络贩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疑似枪状物291件,枪管、枪身、扳机等零部件共计182件。经查,2017年10月开始,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配货等方式,先后多批次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

  4、吉林长春赵某非法买卖枪支案。2018年5月,长春市农安县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贩毒案件中发现嫌疑人赵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购买高压气枪7支和部分枪支配件,后经扩线深挖,成功侦破一起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气体动力枪支13支、火药动力枪支1支,火药子弹30发、钢珠子弹12000余发。经梳理,发现交易线索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

  5、江苏南京“3·11”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2018年3月11日,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3个、非法采矿团伙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收缴非法爆炸物品1645公斤、以及大量制爆工具。经梳理,涉案非法爆炸物品约65吨,案件线索涉及全国10余个省区市。

  6、江西德安“7·9”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2018年7月9日,德安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收缴私制爆炸物品1.5吨、制爆原材料1吨,捣毁非法制造窝点1个。经梳理,案件线索涉及全国8个省区市。

  7、山东青岛尹某某等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2018年3月,青岛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尹某某等人网络贩卖枪支弹药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缴获各类气枪21支、枪支配件一批,捣毁一条由香港、澳门“水客”携带整支仿真枪进关,境内人员通过网络贩卖的犯罪渠道。经梳理,发现交易线索1000余条,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

  8、广东江门“8·18”网络贩枪案。2018年1月,江门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络贩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2名,捣毁制贩枪支窝点3个,缴获各类枪支91支、子弹4000余发,以及一大批半成品、制弹模具。经梳理,发现交易线索100余条,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

  9、海南文昌、万宁“3·7”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2018年7月20日,文昌、万宁市公安机关联合破获一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收缴雷管108枚、私制炸药2.56吨、导火索425.5米、制爆原材料34.6吨。

  10、四川南充“2·01”网络制贩枪支案。2018年1月3日,南充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网络制贩枪支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6名,缴获枪支40支、成套枪支配件4套、铅弹1.3万发、枪管311根及枪支配件及其他原材料若干。经梳理,发现案件线索1140条,涉及全国28个省区市。

  二、法院已判决的10起典型涉枪涉爆案件

  1、天津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2017年6月至8月间,杜某某出于个人喜好,利用互联网多次购买射钉器、消声器、瞄准镜、准星等零部件,在家中加工组装3支枪支并收藏,2017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3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河北石家庄贾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案。2016年5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元氏县贾某某的住所等处查获其非法持有的高压气枪2支、枪管4支、铅弹3836发以及枪支零部件若干。经查,2015年5月以来,贾某某多次利用互联网购买高压气枪零部件,并联系河北、山东等地买家加价卖出,从中获利。2018年6月28日,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山西大同崔某某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下旬,崔某某伙同魏某某等人在同煤集团一处封闭煤窑巷道非法开采煤矿,期间由崔某某出资,魏某某向杨某某非法购买雷管、炸药,杨某某先后联系马某某非法购买雷管170枚、联系李某某非法购买炸药500公斤;魏某某从李某某处非法购买炸药225公斤。后公安机关查获尚未使用的炸药246公斤。2018年9月4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

  4、辽宁丹东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案。2017年11月开始,李某某及其同伙多次利用非法购买的火药和礼花弹、二踢脚等物品自制爆破筒400余枚,用于非法矿山开采。2018年1月3日,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在其矿点处查获装填好的153管火药管和200公斤火药。2018年6月,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5、吉林白山肖某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2015年9月以来,肖某某通过微信发展销售枪支下级代理李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枪支广告并寻找买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利用快递进行发货。2016年4月、5月,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公安机关先后将肖某某、李某某、邹某、王某某抓获,缴获气枪一批。2018年9月5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6、黑龙江大兴安岭王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案。2004年左右,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居民孟某某将1支自制口径枪和20余发子弹放在王某某家。其后王某某在自家院内用该枪击发子弹,子弹都被其使用或扔掉,王某某妻子在家中立柜里发现该枪,并将枪支藏在立柜里的被褥底下。2018年6月19日,孟某某来到王某某家中将枪支取走,后孟某某持该枪自杀。2018年6月23日,王某某夫妻二人到新林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某夫妻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浙江台州应某某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案。2017年8月,应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以300元每套的价格从湖南购得一次性膨胀管300套,先后向廖某昌等人出售217套。期间,廖某仓提供出租房为应某某等人储存膨胀管,后被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6月7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廖某昌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廖某仓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8、江西宜春冯某某等人非法制造枪支案。2015年5月,冯某某自带钢块和零件模型到广东省清远市伍某某的模具加工厂,要求其按提供的模型将钢块加工成枪支零件。伍某某明知其为冯某某加工制作的零部件可以用来组装成枪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按照冯某某的要求将原材料加工成枪支零部件187个。冯某某从伍某某处拿到枪支零部件后,再组装成猎枪贩卖。2017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县公安机关抓获冯某某、伍某某,查获猎枪11支。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9、广东深圳廖某某走私武器弹药案。2017年11月下旬,廖某某(香港人)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招揽带货过关。12月1日,廖某某按照约定来到香港粉岭火车站,从事先联系好的派货人处领取4个包裹,派货人承诺廖某某将上述物品从福田口岸携带入境交货后,支付廖某某300港币作为带工费。随后廖某某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缴获高压气枪4支、弹匣4个及枪支零部件1个。2018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0、广西钦州龚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2017年年初,龚某通过网络联络广西钦州人米某某以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手枪,米某某随即与覃某(另案处理)联系,订购并从中获利。此后,覃某将枪支零部件从美国邮寄至湖北武汉市,龚某领取枪支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2017年9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龚某、米某某抓获,从龚某处查获枪支1支及零部件一批。2018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