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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威远县国土局伙同商人变更侵占民众国有土地

发布时间:2017-10-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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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国土局变更国有土地所有权 不需要所有权人同意

威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反而伪造证据庇护

  我于1995年在四川威远县开办了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并经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得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因厂无法继续生产,于2001年起一直出租。在2006年,我厂的2亩多土地被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变更登记,变更给了他人!而当时作为所有权人的我全然不知。直到2011年初,因场地租赁方交费时我才发现,我的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已逆变他主!

  在所有权人不知晓、没申请、未授权的情况下,威远县国土资源局是怎么变更的?难道威远县国土局可以任意变更其撑握的民众土地所有权吗?

  看威远县国土局当时是如何变更我国有土地所有权的:

  从威远县国土局提供给法院的国有土地转让材料看“荒唐行政”:

  一、威远县国土局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如下扫描图:

  上图 “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没有任何签字,在双方签字处中间位置只盖有“威远县荣林古酒有限公司”印章,时间处显示的是“2006年5月17日”。没有转让方签字盖章的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封面,到底隐藏了多少秘密?又是谁秘密填写了这份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威远县国土局在转让这宗国有土地时,又是谁在尽审查职责?又是哪位领审批同意的?面对这份没有转让方签字盖章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威远县国土局硬是作出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第二页,这里填写的内容就更蹊跷了,图中显示的“申请人”一栏中,“转让方”法人代表姓名签字是“王强”,被划掉了。“受让方”法人代表姓名签字是“王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等项都没有填写。这样的国有土地转让申请书是威远县国土局“审查”过的,也审查通过了,还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实施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在此不得不吐槽一下,威远县国土局你是把民众当文盲了吧!?当我们可以不在乎你把我们当文盲,我们担心的是威远民众的房产还有保障吗?

  上图中的“土地座落”一栏填写的是“新店镇永华村5社”,“权属性质”一栏填写的是“国有”,这两项是我国有土地的情况。在“面积”一栏填写的是“659”,而我的该宗土地的总面积是“1445.33平方米”。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是威远县国土局及所谓的“受让方”有一点良心发现,准备给我留下一半?现在看来是我想多了,人家不是良心发现,那没填的786.33平方米,人家是形式都不用走,直接霸占!可能大家想问他们为什么分两步来干呢?这个问题得由威远县国土局出来解释了。因为我们说的即便是正确的也会被人说是猜测,没有凭据!

  二、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如下扫描图: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时间显示与“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时间一样“2006年5月17日”,也就是同一天,威远县国土局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书”当天就出了这份“土地登记审批表”。这可是有“绿色通道”的节奏啊!表扬一下,威远县国土局这节奏倒是值学习,都跟上这种办事节奏,民众以后就不会再遇上“办证难”了。表扬完后,我还是很难过,因为威远县国土局省掉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当然有可能是有意不审查的,或者特事特办!),作出违法的变更登记,导致民众财产被侵占。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页,图中“转让方”一栏是“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受让方”一栏是“威远县荣林古酒有限公司”。很明显,这两栏填写的名称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转让方”一栏被划去“王强”和“受让方”一栏填写的“王强”完全不一致。“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同样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样没有填写。请问威远县人民政府你审批的是哪份“土地登记申请书”?还是你们做假大意了?露出了马脚?说你们严重失职,是轻的!是表面性的!背后隐藏的不知还有多少严重的问题!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三页,这一页是审查人和负责人的签字。对于在“审查人员初审意见” 一栏的内容我有众多质疑,现在逐一剖析:内容说“威远威乐有机化厂卖给威远县荣林古酒有限公司”,既然是“卖”,那就是买卖双方自愿的、合理的交易。“买方自愿”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倒是都体现出来了,全是“买方”填写签字,连“卖方”签字的地方都一块儿帮着签了!这“卖方”就成了“被自愿”了!“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交易的合理性,上图中“审查人员初审意见”一栏的内容来看,更是凭空捏造。内容说“土地使用权面积:659m²,综合用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问一下签字的审查人员你的这个意见是根据什么来的?琢磨了半天,看到你们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如下图:

  可能审查人员的意见就是根据这个来的。暂不说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后面会给大家详述这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来历。先解析蹊跷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该“土地转让协议书”的第一条:“甲方将原威乐有机化厂所有权,全权转让给乙方。”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转让价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第三条:“转让的各种税费及甲方所出部份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一切转让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可协助办理。”第五条:“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转让费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第六条:“甲方地面附作物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不变。”第七条:“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这是协议的全部内容。首先愤怒的是,这宗国有土地在1997年单是地面附作物评估价就为12万元,在2006年我会以12万的价格把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还连同附作物一起卖给你吗?不符合常理!我当时在威远县征用的这两亩多国有土地用了长达两年左右时间才办下来,用去的各种费用都不只12万元。换位思考,你会这样卖掉吗?再说,王强也根本没有给我12万元。如给了,那请王强提供2006年2月17日的12万元收条证据。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转让协议要求必需主体合法:即双方个具有买或卖(出让、转让)资格,还必需有清楚的土地面积、四至及界址点座标等内容。而威远县国土局审查人员审查的这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最基本的土地面积、四址界线都没有、“甲方”连章都没盖,你审查的是啥呀?没有利益驱使你就将上百万资产合谋变更过户?

  现在对比一下“土地转让协议”与“审查人员初审意见”的内容有何蹊跷:

  1、“审查人员初审意见”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59m²”,你是从哪里弄来的?那份“土地转让协议书”里有吗?我国有土地的总面积是1445.33平方米,你要过户659m²,最后你们又全部强占。小偷和土匪的称号是荣誉吗?

  2、“界址清楚”,这“界址”你又是从哪里杜撰出来的,你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里有界址吗?你还是重新杜撰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出来吧!

  3、“面积准确”,审查人员你来说说,哪里体现了准确的面积?我实在找不出来。

  审查的同志,如果你不是“奉命办事”,那我就不得不说你凭空臆造的本领还真是不一般啊!不过有这本领却不适合在行政岗位上工作,行政岗位事关一方百姓的生活、财产安全,需要踏实、本份、尽职、尽责的行政人员。给你推荐个工作,写小说去,随你怎么飞雁展头!我都给你占赞!

  另外,土地管理机关和发证机关签字同意的两位负责人,你们如果要去写小说的话,还得对这个事负责完后再去,要负责到底呀。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现在给大家解释上面那份蹊跷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来历:

  这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来自一起诈骗案。只是“土地转让协议书”的乙方成了漏网之鱼!其同伙张某某已被判刑。目前成都仍有众多被骗者未能追回自己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其中还有很多是老年人,甚至有老人还因此丧命。(可网上搜索“血泪苦诉红头文件 威远县政府失去了政府权威性”查看民众相关反映详情>>>)

  我在四川威远县经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得的1445.33平方米国有土地,因我厂于1997年停止经营,该场地后来出租给他人。我去了外地工作。在2006年3月左右,王强(也就是“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的乙方)找到我说他有大项目,来钱快,说他经营的荣林古酒厂要扩大生产,增加3000吨八卦鸳鸯酒生产线项目,北欧投资银行贷款4800万,但北欧代款需扩大固定资产和活动经费。请我帮忙,向我借钱和把我在威远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借给他。王强找我谈了多次,我没同意。2006年5月王强又拿着威远县财政局“威财发[2006]11号”、威远县发改委“威发改发[2006]37号”、内江市财政局“内财金外(2006)14号”、内江市发改委“内发改投资[2006]76号”的文件,来找我,向我借钱和借土地使用证,并把威远县财政局、威远县发改委、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发改委为王强的4800万北欧代款发的文件给我看,还说:“4800万的北欧代款内江市政府、威远县政府都给我发文件了,省上也有领导在帮我办,代款很快就会下来,用不了一个月,连本带利的还给你,到时候还送你一辆百万的小车。”王强还给我介绍了他的多个身份,说他是威远县人大代表、道长、平真教传人等等,还说他与四川省某届的某公安厅长是“好哥们”,还展示了他与该公安厅长共餐的照片。我看了内江市和威远县两级政府为王强发的还款保证书文件,心想市县两级政府都发了文件,政府都参与了,我就相信了王强,打破了心底防线,最终把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借给了王强,同时还借了36万元现金给王强作北欧代款的活动经费。王强给我打了36万的借条后说:“你借给我土地使用证,我们还要写一个假的土地转让协议才可以,4800万的北欧代款才能更顺利,你就放心嘛,写个假的协议,又不当真,再说我一个人也过不了户,你现在土地是出租的,你收你的租金,也不会影响你的,我现在走起麦城的,你帮了我的忙,我还能忘你的恩吗?(有录音为证,后递交给法院,法院拒收。)4800万的北欧代款下来了,土地证马上就还给你。到时候还送你一辆百万的小车,都无所谓。”在王强的再三苦求下,我便与王强签了一个虚假的有名无实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并给王强出具了12万元土地款收条。这样,就有了上面那份蹊跷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因此,“土地转让协议书”中也就没有面积、单价、四址界线、位置等任何关于土地转让的实际内容。更没有收到所谓的土地转让款12万元。我反倒借给了王强36万元现金。

  在2011年3月份我委托威远的朋友去土地承租方处收租金时,才得知王强拿着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2011年1月份向土地承租方收取了租金,我立即放下手里的工作,从北京赶去威远县国土局查询我的国有土地资料。这才知道,是威远县国土局仅凭一张没有实际转让内容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把属于我的国有土地违规过户给了王强!所以前面大家看到的威远县国土局存档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只有王强的签字。

  据了解,王强拿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发改委、威远县财政局、威远县发改委为其的4800万北欧代款发的文件当筹码还骗了不少人(点击查看相关反映详情>>> 四川省威远县政府文件之滥 成了诈骗者的工具)。王强当时还把这四份文件复印给了我(文件扫描图附后)。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不仅没体现出政府文件的权威性,还成了骗子利用的工具,说严重点,那就骗子的帮凶!看来,有时候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也不可信啊!建议这两地政府,以后红头文件定要少发、慎发,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丢失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

  说的有点多了,继续来看威远县国土局的“荒唐行政”。

  三、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内江市威远县地方税务局契税完(免)税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如下扫描图: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给法院的“完税通知单、完税证”,图中“承受土地、房屋转移面积”一栏显示的是“1445.33平方米”,时间处显示的是“2006年5月18日”。而“土地登记申请书”的时间是“2006年5月17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时间同样是2006年5月17日,也就是说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当天威远县国土局就已办理完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知威远县国土局有没有进行审查?什么时候审查的?都审查了什么?审查了哪些人?有没有向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核实?上图中面积一栏显示的是“1445.33平方米”,符合我国有土地的面积总数。但前面看到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中“面积”一栏填写的是“659平方米”。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透视出地方行政“庸懒”、行政权力缺乏监督。把自己视为能一手遮天的人物。这份《内江市威远县地方税务局契税完(免)税通知单》转移方式一栏清楚的写着“房屋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税目一栏载明的是“房地产权属转移”。哦,这是要卖我的厂房呀?但是我的厂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具备转让买卖条件呀。你这个“完税通知单、完税证”是怎么出来的?你卖我的厂房卖的又是多少平方呢?更诡异的是,拿着“房屋买卖”的“完税通知单、完税证”威远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是把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王强。过户的不是房屋!是国有土地!

  由上可以总结出威远县国土局仅凭买方提供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土地转让协议”、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和买方一人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一天内就完成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而且是在所有权人不在场、不知晓的情况下办理的!

  再看变更过户国有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的要求: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须由转让双方当事人申请变更。四川省国土局统一印制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也明确要求是转让双方。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且委托书应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威远县国土局在所有权人没有在场也未委托他人、仅有受让方单方办理、缺乏所有权人资料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威远县国土局却毅然违法变更土地登记。这不仅是严重程序违法,还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人员对法律权威和法律公信力的漠视与践踏,是对公众和民意的伤害与亵渎。无视公众财产权如何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权威性?!在威远县国土局的操纵下,属于我的1445平方米国有土地就这样被侵占。其中原因,很难不让民众联想到官商勾结、腐败等问题。

  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反馈情况揭露:前些年四川一些领导干部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形成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连环输送的利益链。

  对老百姓而言,身边的“蚊蝇”叮咬,相比 “虎害”更有闹心之堵、切肤之痛。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就要零容忍、无死角,既打虎又拍蝇,须臾不可懈怠、丝毫不能放松。管住一只“苍蝇”,既可能消灭一只“老虎”,更能保护一方百姓、赢得一方人心。

  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变更登记、侵占我的1445平方米国有土地,我多次找到威远县人民政府、威远县国土局要求恢复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威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反而避护其违法行政行为,置之不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在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威远县法院任性地作出枉判。以致我1445.33平方米国有土地被他人公然侵占,至今未能讨回公道。

  大家一起来看看行政诉讼,公众胜算有几何?点击进入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 拒收受害人证据、拒绝证人出庭作出枉判……

  恳求上级组织、领导核实调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民作主,还事实一个真相,按政策法规挽回给我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以下是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发改委、威远县财政局、威远县发改委为王强的4800万北欧代款发的红头文件:

 

 

反映投诉单位:原内江市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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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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