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夏拟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提出的“生理假”引发舆论热议。实际上,类似的规定已经出台20多年,但至今许多人对“生理假”依旧陌生。(光明网2016年8月26日)
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的“生理假”就被明确提了出来。但却由于一些领导不理解及工作量的压力,导致了该惠及女职工的政策无法得到彻底落实。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元旦、春节等假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假日,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还有其它各类带薪假日,如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国家对节假日的规定,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体现,是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对各类民众关爱政策的落实。这些惠民政策的落实,还需要一定职能部门的监督。
从总体情况来看,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上能够保证这些政策的落实,难度较大的主要存在于企业之中。由于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人口多,就业难度较大,特别是女职工因其生理的特殊性而较男职工就业情况更差,稍具有一点稳定性的工作,其职工绝不会因这短期的节假日而与企业主发生矛盾,从而影响后期的工作。而企业主对这些政策的认识又不到位,往往是根据本企业的工作安排人员,大多不考虑落实国家规定节假日的人员调剂。据笔者了解,一些企业对待职工,在工作时间、规定假期和最低工资标准上都与国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
要保证这些惠民政策的落实,除了加强政策的宣传外,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企业中搞好协调,帮助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得到全面落实。(作者:巩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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