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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时房贷未付清且双方有争议 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16-05-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杨某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3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杨某与蔡某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4年1月,夫妻双方在于田县购买了一套楼房,该房屋系按揭期房,蔡某贷款六年。2014年4月,杨某与蔡某发生争吵后,杨某在外租房居住。2016年1月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自己与蔡某的婚姻关系,2、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蔡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房屋的的分割有不同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的分割问题,杨某与蔡某争议的房屋贷款未清偿完毕,属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期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判决杨某与蔡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由蔡某暂时居住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进行分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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