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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条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该如何索要利息

发布时间:2016-02-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李某与赵某是好朋友,李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出具借条时李某写:今借到赵某现金10万元。赵某碍于情面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来李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还钱,赵某无奈之下,持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利。

  对借条没有写明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能否索要借款利息呢?

  第一种情形: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不付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二种情形: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故而赵某在催促李某偿还借款时应一并告知利息的要求,待催告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只能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作者:梁树焕)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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